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温苍金商初字第254号

郭某某与尤某某、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浙江省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尤某某;倪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苍金商初字第254号

原告:郭某某。

被告:尤某某。

被告:倪某某。

原告郭某某为与被告尤某某、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尤某某、倪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某起诉称:2008年12月22日,被告尤某某以缺资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口头约定月利息为3%,被告尤某某出具一份借条由原告收执。被告倪某某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月利息按3%计算(从2010年9月25日开始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原告郭某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身份证一份,用于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人口信息二份,用于证明二被告的主体资格;3.借条一份,用于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被告尤某某未作答辩。被告尤某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核实,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3均符合有效证据的法律特征,本院确认这些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尤某某于2008年12月22日向原告郭某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一份借条由原告收执。被告倪某某作为被告尤某某的保证人在该借条上签字。该款二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尤某某尚欠原告郭某某借款10万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偿还。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尤某某向其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按3%计算,故该借款可视为不定期无息借贷,被告尤某某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被告倪某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据上签字,因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依法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但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尤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郭某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按本金10万元自2010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

二、倪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尤某某所欠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倪某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尤某某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尤某某、倪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新同

人民陪审员  黄金华

人民陪审员  林维暾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崇彬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