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一初字第00172号
原告:冉金秀,女,1933年3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呼四本,男,南沙城中村改造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呼根利,女,出生日期及职业不详,汉族。
被告:黄西洋,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西安市无线电二厂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冉金秀诉被告呼根利、黄西洋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冉金秀于201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冉金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金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冉金秀负担。
审判员 贾曼莉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