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崂执字25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1980年3月26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张某(一),男,汉族,1979年12月20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一)抚育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某(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2011年1月11日被执行人张某(一)交纳案款40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崂民一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志坚
审判员 李建才
审判员 侯 睿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开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