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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崂执字253号

张某与张某(一)抚育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2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崂执字25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1980年3月26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张某(一),男,汉族,1979年12月20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一)抚育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某(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2011年1月11日被执行人张某(一)交纳案款40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崂民一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志坚

审判员  李建才

审判员  侯 睿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开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