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258号原告杨晶,陕西钢厂退休工人。被告邓继强,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晶诉被告邓继强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杨晶承担25元,本院退付杨晶25元。
审 判 长 韩 磊
代理
审判员 王 新
代理
审判员 李澍然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袁莉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