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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英法浛民初字第12号

李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19
公开日期
2018-03-20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朱某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英法浛民初字第12号原告李某,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朱某,女,198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英德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没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中,由于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现请求与被告离婚。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李某一次性给付被告朱某经济帮助款25000元,此款当庭兑现。

三、夫妻共同财产海尔牌洗衣机一台,女装本田摩托车一辆及结婚时由被告购买的生活用品归被告朱某所有。

四、现存各方衣物归各自所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蓝文聪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燕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