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58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诉(2011)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经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被告人杨某在宝安区龙华街道水斗富豪新村6巷X号X楼经营一无牌无证网吧,并雇请李某风作为网管。10月31日18时许,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该无牌无证网吧,立即进行查处,当场将被告人杨某抓获归案。该网吧经营期间营业金额为27325.5元,扣除相关支出费用,杨某获利约人民币2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曹某军、李某风的证言,证人曹某军、李某风的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ADSL开户资料,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金收入统计单,收款收据,房屋租赁合同书,情况说明等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许可从事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决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案情,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后,被告人将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海波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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