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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阜民一终字第00111号

刘雪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1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雪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支公司,宫晓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阜民一终字第001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雪飞,男

法定代理人:刘胜红,男

委托代理人:张新,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负责人:张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利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宫晓坤,男

委托代理人:杜施雷,安徽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雪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支公司(简称人民财险谯城区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09)泉民一初字第00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宫晓坤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雪飞受伤致残,经交警部门认定负全部责任,即应当对刘雪飞因伤残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刘雪飞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26455.35元、护理费1697.08元、交通费132元、营养费8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80元、残疾赔偿金9008.6元、更换义齿后期费用结合当地医疗状况酌定16000元,同时根据刘雪飞伤残程度、事故责任和当地生活水平,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8000元,合计63053.03元。鉴于宫晓坤所有的车辆在人民财险谯城区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简称商业三者险),由人民财险谯城区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39837.68元(医疗费5000元、护理费1697.08元、交通费132元、更换义齿后期费用16000元、残疾赔偿金9008.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23215.35元(医疗费21455.35元、营养费8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80元)。超出商业三者险限额部分由宫晓坤赔偿。两次鉴定费用合计4841元,由人民财险谯城区支公司与刘雪飞各承担2420.5元,与已支付的3581元冲抵后,人民财险谯城区支公司多支付的1160.5元应从其赔偿款中扣除。判决:

一、宫晓坤赔偿刘雪飞407.15元;

二、人民财险谯城区支公司赔偿刘雪飞61892.53元(直接从赔偿款中扣除12000元返还与宫晓坤);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刘雪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人民财险谯城区支公司负担。宣判后,人民财险谯城区支公司、刘雪飞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人民财险谯城区支公司上诉称:更换义齿后期费用16000元属于交强险医疗费用范畴,超出医疗费用限额部分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审判决其公司承担的赔偿数额超出宫晓坤车辆投保的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予以改判。刘雪飞则以原审计算其更换义齿后期费用16000元过低为上诉理由,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更换义齿后期费用为24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5日20时许,宫晓坤驾驶本人所有的皖S907**号车辆,沿安徽省阜阳市阜涡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周棚热电厂门前路段时,将在道路西侧非机动车道内的行人刘雪飞、刘亚辉撞倒,又将停靠在路边李丙举的电瓶三轮车撞倒,造成刘雪飞、刘亚辉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刘雪飞即被送至阜阳创伤医院治疗,其伤情被诊断为:左肱骨干骨粉碎性骨折,左胫腓骨中段粉碎性骨折伴神经损伤,左眉弓及下颌皮肤挫伤,牙齿根折。同年6月27日,刘雪飞出院,开支医疗费17946.7元。出院医嘱骨折愈合后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口腔科继续治疗。其间,宫晓坤支付医疗费12000元。该事故经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六大队调查,作出阜公交(六)认字(2009)第20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宫晓坤负事故全部责任;刘雪飞、刘亚辉、李丙举无责任。同年8月18日,阜阳创誉司法鉴定所对刘雪飞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作出阜创鉴字(2009)第251、2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刘雪飞左肱骨干粉碎性骨折和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分别构成九级伤残;取出内固定后续治疗费10310元;两颗门牙根折松动,义齿修复按适用、耐用、普通的原则,宜选普通烤瓷牙,每颗800元,一次需1600元,每十年更换一次,至73岁需六次,费用计9600元。刘雪飞支出鉴定费1260元。当月24日,刘雪飞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宫晓坤、人民财险谯城区支公司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68000元。同年10月30日,人民财险谯城区支公司向原审法院申请对刘雪飞伤残等级和安装义齿后续治疗费用重新鉴定,并经原审法院准许。2010年9月30日,安徽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刘雪飞胫腓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刘雪飞未成年期间义齿安装过渡性修复体的后续治疗费用在1500元-2400元之间,成年后义齿安装永久性烤瓷牙修复体的后续治疗费用(包括牙预处理和牙修复体)在4000元-5600元之间,正常合理使用周期为10-15年。人民财险谯城区支公司支出鉴定费3581元。另查明:刘雪飞于2010年1月7日安装义齿,开支医疗费1760元。同年4月19日,刘雪飞至阜阳创伤医院去除内固定,当月26日出院,开支医疗费6748.65元。再查明:皖S907**号车辆于2008年6月10日在人民财险谯城区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交强险赔偿限额为: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50000元,不计免赔率。还查明:本起交通事故另一受害人刘亚辉诉宫晓坤、人民财险谯城区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原审法院作出【2009】泉民一初字第0916号民事判决,判决人民财险谯城区支公司在皖S907**号车辆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刘亚辉38343.78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刘亚辉27191.8元。二审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与原审相同,相对方质证意见亦同于原审,本院认证意见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宫晓坤驾驶皖S907**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雪飞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承担全部责任,其未表示异议,即应当对刘雪飞因残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在人民财险谯城区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应由人民财险谯城区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保险条款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人民财险谯城区支公司上诉称:更换义齿后期费用16000元属于交强险医疗费用范畴,超出医疗费用限额部分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刘雪飞则上诉称原审计算其更换义齿后期费用16000元过低。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同时根据交强险条款约定,残疾辅助器具费属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项目,故原审将刘雪飞更换义齿后期费用判决在皖S907**号车辆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目下赔偿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而原审法院根据鉴定机构对刘雪飞义齿更换周期、年限和更换费用作出的鉴定意见酌定义齿更换后期费用为16000元系自由裁量范围,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不宜变更。刘雪飞、人民财险谯城区支公司上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人民财险谯城区支公司另上诉称:原审判决其公司承担的赔偿数额超出宫晓坤车辆投保的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经审查:人民财险谯城区支公司已经原审法院判决在皖S907**号车辆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本起交通事故另一受害人刘亚辉27191.8元,而原审再次判决人民财险谯城区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刘雪飞23215.35元,显然超出皖S907**号车辆商业三者险50000元限额,本院应予纠正。综上,刘雪飞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63053.03元,应由人民财险谯城区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39837.68元(医疗费5000元、护理费1697.08元、交通费132元、更换义齿后期费用16000元、残疾赔偿金9008.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22808.2元(50000元-27191.8元);多支付的鉴定费1160.5元应予扣除,即应赔偿61485.38元。商业三者险限额不足部分407.15元由宫晓坤赔偿,宫晓坤已支付的12000元从人民财险谯城区支公司赔偿款中扣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维持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09)泉民一初字第00915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宫晓坤赔偿刘雪飞407.15元;驳回刘雪飞其他诉讼请求;及“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部分。

二、变更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09)泉民一初字第009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支公司赔偿刘雪飞61485.38元,宫晓坤已支付的12000元从此赔偿款中扣取。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61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支公司负担1500元,刘雪飞负担11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贾继华

代理

审判员  褚颍芬

代理

审判员  汝 峰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媛附本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条文和上级法院指导意见精神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