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647号原告吴彩芹,女,汉族,1946年7月4日生。被告张科,男,汉族,具体年龄不详。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彩芹诉被告张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开庭审理,原告在庭审中未经本院许可中途退庭。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审理时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蔚志强
审 判 员 程保理
代理
审判员 余卓君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田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