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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民二终字第481号

刁秀侠与西安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1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西安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刁秀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二终字第4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陈家庄**楼**。法定代表人张庆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建宁,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刁秀侠,台湾盈泰集团职员。委托代理人丛培学,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0)莲民二初字第1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西安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执行完毕为由,于201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西安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西安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为70元,由西安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范 兰

代理

审判员  赵红亮

代理

审判员  朱 瑞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仇一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