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民抗字第15号
抗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梅家勇。被申诉人(原审原告):何德红。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楼苏玲。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喻建红。原审原告何德红与原审被告楼苏玲、梅家勇、喻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3日作出(2009)金义商初字第561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梅家勇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1年1月11日,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2010)金市检民行抗字第52号民事抗诉书,认为原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义乌市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印章)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朱 健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