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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金民终字第1995号

范甲、范甲因与被上诉人建德市××剧团与建德市××剧团、金华市××××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范甲,建德市××剧团,金华市××××村民委员会,人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浙金民终字第19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甲。委托代理人(特别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德市××剧团,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街道××沙新村。负责人郑某。委托代理人(特别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村。法定代表人范乙。委托代理人(特别丙。上诉人范甲因与被上诉人建德市××剧团(以下简称小百花剧团)、金华市××××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厚大村委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0)金婺汤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范甲诉称,2009年10月,小百花剧团、厚大村委会签订了《建德市婺剧小百花演出合同》,约定小百花剧团于2009年11月到厚大村演出婺剧。范甲在看演出时,因戏台倒塌被压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因此次事故发生是系小百花剧团、厚大村委会管理不善所致,要求小百花剧团、厚大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1.判令小百花剧团、厚大村委会赔偿范甲医疗费21219.59元、后续治疗费7000元、护理费50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0元、营养费3806.88元、误工费6901.2元、交通费320元、鉴定费1080元,合计人民币46027.67元;2.判令小百花剧团、厚大村委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被告小百花剧团答辩称,1、小百花剧团并没有管理不善。小百花剧团承担的只是演出责任,没有安全保卫责任。2、范甲自身躲到戏台下造成伤害,范甲自己有过错。要求驳回范甲对小百花剧团的诉讼请求。原审被告厚大村委会答辩称,1、小百花剧团并没有和厚大村委会签合同。2、戏台倒塌的原因是自然原因,并非人为的管理不善。故厚大村委会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认定,范甲系金华市婺城区汤某镇厚大村村民。2009年3月,该村村民范丙与范丁等人自发成立厚大村戏坛祖庙修建小组(未进行相关某某),欲对本村原戏坛祖庙进行重新修建。该小组成立后,经村委会审批同意,即开始修建工作,但未向有关部门进行审批。祖庙修建的部分费用由村委会出资,其余费用则由修建小组自行通过向村民募集(捐款)方式筹集。祖庙修成后,祖庙修建小组范丁等人意欲请戏班演戏庆祝。2009年10月4日,范丁作为婺城区厚大村戏坛祖庙修建小组代表人以厚大村戏堂祖庙修建小组名义与小百花剧团签订演出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小百花剧团在农某2009年9月18日至农某2009年9月21日到汤某镇厚大村演出,演出费用为20800元;厚大村戏坛祖庙修建小组应支付小百花剧团戏台租金4500元;整个演出过程的治安、保卫工作由乙方负责维护,确保剧团人员人身、道具及其他个人财产安全。合同签订后,经小百花剧团团长联系,从华甲处租用了戏台(包括演出台及看戏戏棚),并由华甲负责搭建。小百花剧团按合同演出四天后,范丁向该团提出在原演出合同基础上加演二天。2009年11月9日(农某为9月23日)晚,台风来临,天空下起大雨。当大风刮掀了戏台雨棚顶布后,戏团停止了演出,在演戏现场负责管理工作的范丁当即以喊叫方式告诫观戏的村民戏台有危险,需抓紧离开。大部分村民离开了戏台(戏棚)。范甲与另几个村民则钻进戏台架空底部(高约1.2米)避雨。范丁发现后,到戏台下劝诫范甲等离开。不久,整个戏台倒塌,压伤了戏台底下的范甲等人。当天,范甲即被送往金华市中心医院治疗,初步诊断:右胫腓骨骨折。当日收住入院。同年l2月11日出院,出院诊断:右胫腓骨骨折,t12、l1压缩骨折,l5滑脱。范甲因本事故住院32天,花去医疗费21215.42元。经金华广福司法鉴定所鉴定,范甲尚需后续治疗费7000元,建议误工时间180天,护理时间60日,营养时间45日。另查某,范丁系此次演戏活动的筹划者,厚大村委会对戏坛祖庙修建小组与小百花剧团签订演出合同事先不知情,后经范丁与村委会协商,厚大村委会同意出资部分演出费用。演出期间,范丁与剧团协商在原演出合同基础上加演二天未征得村委会同意。原审法院认为,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所有人或管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范甲系因作为临时建筑物的戏台倒塌而被压伤。该戏台虽由小百花剧团联系租用,但戏台租金由厚大戏坛祖庙修建小组支付,故该戏台的管理者应为戏台实际承租者即厚大戏坛祖庙修建小组。小百花剧团作为演出者,仅负有妥善使用该戏台的义务。庭审查某,该戏台系因台风侵袭而倒塌,范甲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小百花剧团在此过程中有不当使用行为,故应认定其在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同时,根据演出合同,演出现场的安全管理义务应由戏坛祖庙修建小组负责,小百花剧团不负有管理现场安全的义务。小百花剧团在本案中既无过错行为也无安全管理义务,故其不需承担赔偿责任。本次演出活动的组织者为厚大村戏坛祖庙修建小组的管理者范丁等人、而非为厚大村委会,其虽有同意支出演出费用的行为,但该行为仅为演出活动的支持与帮助,而村委会对演出活动的支持行为是其作为村集体组织对在其村内举办演出活动的一种许可,该许可带有行政管理意义性质,并不能就此认定其已转为演出合同的相对方。因此,厚大村委会不负有对戏台安全管理的义务。范甲主张村委会与小百花剧团签订演出合同,在演出过程中未尽安全义务的事实与查某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综上所述,范甲要求小百花剧团和厚大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鉴此,依据《中华乙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乙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范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范甲已预交),由范甲负担。宣判后,原审原告范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小百花剧团不是戏台的管理者是不正确的。《建德市婺剧小百花演出合同》第二条“乙方应支付某某戏台租金肆仟伍佰元。”可知,戏台是由小百花剧团(甲方)提供的,乙方需要向小百花剧团支付租金。小百花剧团既是戏台的提供者又是戏台的使用者,理所当然是此戏台的管理者。虽然在一审中查某此戏台是由名叫“华甲”的公某提供并搭建,但在本案纠纷中小百花剧团与戏台所有者或搭建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属于对内关系,范甲因戏台倒塌而受伤是对外关系,小百花剧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之后他享有向戏台所有者或搭建者追偿权。

二、一审判决认定“厚大村委会不是演出合同的相对方,不负有对戏台安全管理的义务”是不正确的。第一、厚大村戏坛祖庙修建小组是经厚大村村二委批准同意之后“成立”的,该修建小组的行为都是为了村集体的利益,他们的行为都是职务行为,其利益由厚大村享有,不利后果也应当由厚大村承担。第二、虽然祖庙修建小组的发起人在与小百花剧团协商演出时厚大村村二委并不知情,但是之后得到村二委批准并同意从村委会账上支出演出费用20000元。厚大村村委会是演出合同实际出资人,应当负有对戏台的安全管理义务。第三、厚大村戏坛祖庙修建小组是在厚大村村二委批准之后“成立”的,但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向民政部门办理社会团体登记手续,厚大村村委会是该修建小组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一审判决认定“范甲钻进戏台架空底部(高约1.2米)避雨”是不正确的。在2009年11月9日晚,因台风把戏棚刮翻,范甲为了怕被戏棚压伤不得已跑到戏台底下,当范丁叫大家出来时,因戏台底下躲的人比较多,范甲来不及跑出来戏台就塌了。

四、一审判决关于《中华乙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的适用是错误的。《中华乙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是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在发生事故前一天即2009年11月8日戏台顶棚雨布被大风掀翻后,若小百花剧团和厚大村委会在这之后对戏台进行加固措施或者停止在刮风下雨的天气下演出,范甲就不会受伤。由于小百花剧团和厚大村委会在明知有台风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加固戏台,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来保证看戏村民的人身安全,对该演出的组织不力、对戏台的管理不善导致了范甲受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有关法律适用不正确,希望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小百花剧团答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小百花剧团不是管某某是正确的。厚大村戏坛祖庙修建小组与小百花剧团签订合同,小百花剧团只负责演出,合同约定的租金也是代华甲收的。

二、戏台是租用的,应由承租人对戏台进行管理,依演出合同约定,演出的安全管理义务由厚大村戏坛祖庙小组负责,小百花剧团对戏台无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不需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三、任何一个正常人都知道戏台下面是不允许站人的,何况刮台风是更不允许的,范甲自己站在戏台下受到伤害,不是所有人或管某某存在过错或管理过失的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范甲承担。

四、范甲作为完全某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刮台风不应去看演出,而不是一味强调他人停止演出才不可能造成伤害。台风的危害无法估计,一审适用该条款没有错误。综上,小百花剧团对伤害后果没有过错或过失,更不存在管理不当,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厚大村委会答辩称,一、演出合同不是厚大村委会签订的,厚大村委会不是合同的主体,所以不是本案诉讼主体。

二、范甲自己的过错造成损害,应由自己承担。一个完全某事行为能力人,应知道台风来临对建筑物有损坏,范戊不是正确离开而是躲到戏台下面,戏台因台风导致倒塌而受到损害,应由范甲承担。

三、台风会造成建筑物的损坏是不可抗力,在目前情况下台风可以预报,但真正台风来临是无法抗拒的,一审适用不可抗力规定是正确的。

四、戏台不是厚大村提供的,戏台是否牢固,安全管理义务不在厚大村,厚大村作为演出的所在地,在演出过程中防止打架、斗殴的管理是有义务的,但与戏台的管理无关。戏台的质量应当由搭建戏台或提供戏台的人负责。

五、演出合同是约定演出四夜八场,后面追加两夜村里是坚决反对的,范甲在一审中放弃追加范丁等为被告,是自己放弃权利。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某,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小百花剧团和厚大村委会是否应对范戊被戏台压伤承担赔偿责任。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所有者或管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戏台的所有者为华甲,而租用者及管理者为厚大村戏坛祖庙修建小组的管理者范丁等人。小百花剧团作为演出者,只负有妥善使用戏台的义务,本案中,小百花剧团并不存在不当使用戏台的情形,而该戏台的倒塌也是因台风侵袭引起的,故小百花剧团不需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次演出活动的组织者为厚大村戏坛祖庙修建小组的管理者范丁等人,并不是厚大村委会,厚大村委会对戏台不负有安全管理义务,厚大村委会对范甲的损失不需承担赔偿责任。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乙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范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冯少华

审 判 员  杜月婷

代理

审判员  钱 萍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温小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