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灞民初字第25号原告丁云斌。被告许铁娃。
原告丁云斌与被告许铁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贺延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7月1日,其与被告签订建房合同,2010年7月3日被告带领四名施工人员开始施工,至10月3日,原告分别多次给被告付款53230元,房屋的总造价是51881元,工程款已付超。被告没按合同进行,房屋建成只有80%。2010年10月3日后,被告失踪,联系不上,工程没法进展。现请求:1、解除合同;2、返还多付的建房款及赔偿因停工造成的损失12000元。
被告辩称,同意解除合同,因原告的钱给得不顺,2010年10月3日以后,叫不来工人,工程就停了,其认为工程至少已完成90%,现在拿的工程款就是已经完工部分的钱,没有多拿工程款,故不同意原告返还多付工程款及赔偿损失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建房合同》,约定由被告给原告承建三间两层楼房;建筑面积价格为251元,总造价65260元,准确面积以屋面为标准(以滴水为界计算平方面积)等内容。原告陆续支付工程款52232元,被告在2010年10月3日后以叫不来工人为由给原告停工,后原告雇人干完了被告遗留部分的工程。庭审中原、被告双方认可被告所完成的工程为全部工程的85%。另经勘查,被告所承建的房屋面积为208平方米。上述事实,有建房合同、收条、庭审笔录、勘查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房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被告在施工中以叫不来工人为由停止施工,其行为构成违约;原告现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多付的工程款以及赔偿停工所造成的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所建房屋面积为208平方米,每平方251元,总价款为52208元,按其完成857。的.工程量计算工程款为44376.8元,原告已付工程款52232元,对于多付的7855.2元被告应予返还;在原告多付工程款况下,被告无故停工,致使原告不得不另找他人干完遗留工程,因此多花的工程款为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对该损失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予以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条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丁云斌与被告许铁娃的建房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许铁娃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丁云斌建房款7855.20元,并赔偿因停工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200元,两项合计10055.2元。如未按上述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逾期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50元,原告已预交,退付原告825元,另825元由被告承担并与上述应付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贺延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