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芝商初字第74号
原告:烟台集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孙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海防,烟台集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魏钦科,男,195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集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魏钦科为货车挂靠营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月19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而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集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集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5元,由原告烟台集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董海涛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