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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民申字第85号

余锡洪与陈胜西、刘雪兰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19
公开日期
2014-06-16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余锡洪;陈胜西;刘雪兰;陈若平;周文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申字第85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余锡洪。

委托代理人:方海华、杨秀玉。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陈胜西。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刘雪兰。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陈若平。

原审

第三人:周文光。原审原告余锡洪与原审被告陈胜西、刘雪兰、陈若平、原审第三人周文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8日作出(2009)温鹿商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余锡洪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余锡洪称:1、经公安机关对保证人陈若平询问得知,陈胜西夫妇将该笔款项转借给案外人王月华获利4万元,案外人陈玉燕为王月华提供担保;王月华用该笔款项偿还其欠陈玉燕的债务,故陈胜西夫妇授意申请人将72万元(扣除口头约定的月利息10%)汇入陈玉燕同居男友周文光的银行帐户。2、申请人之所以将款项汇入周文光的银行帐户,是因为陈胜西夫妇的授意,所以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借款的交付义务。3、有新的证据证明,申请人与周文光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是受陈胜西夫妇的指示将款项汇入周文光的银行帐户。被申请人陈胜西、刘雪兰答辩称:被申请人之所以向余锡洪出具欠条,是因为资金周转需要,本想向银行借款,但因为拆迁房的相关手续不能获得银行贷款,经陈若平介绍,相信余锡洪能够帮其从银行贷得款项,才向其出具80万的欠条,并以拆迁房的手续作为抵押。但欠条出具后,余锡洪并未把80万元交给被申请人,经被申请人多次催讨,余锡洪不仅未交付借款,也没有将相关手续交还给被申请人。至于周文光,被申请人夫妇并不认识。被申请人陈若平未答辩。原审第三人周文光未答辩。经本院审查认为,余锡洪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叶 峰

审 判 员  李爱素

代理

审判员  朱阳娇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戴华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