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平民初字第58号
原告:平湖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来根。
委托代理人:王纪根。
被告:王晓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白 燕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斐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