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绍商初字第129号

王光海与郑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19
公开日期
2014-09-20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光海,郑广辉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129号

原告:王光海。

被告:郑广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海诉被告郑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沈 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傅丽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