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099号原告蒋尚军,男,1944年4月5日出生。被告蒋选明,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尚军诉被告蒋选明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雅宏
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
人民陪审员 杨志红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