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咸秦民初字第00099号

原告蒋尚军诉被告蒋选明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蒋尚军,蒋选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099号原告蒋尚军,男,1944年4月5日出生。被告蒋选明,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尚军诉被告蒋选明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雅宏

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

人民陪审员  杨志红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