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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初字第00160号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王某某、冯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马玉仙,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王某某,冯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160号原告马玉仙,女,1953年10月15日生,回族,委托代理人栗某某,女,1977年9月12日生,回族,系原告之女。委托代理人马某,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某某,男,1980年9月17日生,被告王某某,男,1970年5月5日生。被告冯某某,男,1972年10月22日生。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王某某、冯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栗某某、马某,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潘宇航、被告王某某、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审理查明:原告马某某于2010年8月6日在文汇路民院什字被被告冯某某驾驶的出租车撞倒,致原告受伤住院,经查为胸椎压缩性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2010年8月19日,经渭城交警大队对该事故进行认定,被告冯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马某某负次责任。被告冯某某系肇事司机,被告王某某系车主,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系车保险公司。原告共住院94天,花费医疗费21285.83元,被告王某某给付15385.83元,剩余其他费用拒不承担。经陕西咸阳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原告马某某残疾程度为十级残疾。原告要求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900元,残疾赔偿金28258元;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41953.05元。经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维护权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支付原告医疗费5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20元,营养费1880元。

二、由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死亡伤残限额内支付原告误工费9000元,护理费9400元,交通费800元,残疾赔偿金28258元,精神损害赔偿2600元。以上二项共计一次性支付6万元整。

三、对于被告王某某垫付部分,按照保险公司约定,由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支付王某某。

四、以上赔付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完成后,各当事人间再无其他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1702元,减半收取851元,保全费520元,鉴定费700元,均由被告王某某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王维佳

人民陪审员  田雅丽

人民陪审员  杜士学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曹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