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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甬民二终字第850号

宁波市××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市××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宁波市××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钢结构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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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浙甬民二终字第8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街道××路××号。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上诉人宁波市××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磊鑫公司)建设工程施某某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0)甬仑民初字第1577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审被告系先锋菜场、综合楼工程的总包单位。2009年11月4日,原审原告与案外人张志平签订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分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审原告分包某某原审被告总包的先锋菜场钢结构屋面工程,工程总价为147000元,一次性包死,不再追加,但如遇双方确认暂估价变化或者重大设计发生变更或者在施工中增加了工程项目双方另订补充协议等三种情况下合同价款作相应调整,工程验收合格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工程款。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后原审原告进场完工。原审被告对上述分包合同予以追认,��方存在分包合同关系。2010年5月6日,涉案工程整体经验收合格,原审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审原告工程款。为此,原审原告起诉要求原审被告支付工程款152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定2690元(利息应从2010年5月16日起到法院判决履行义务之日止)。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审原告分包的钢结构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原审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原审被告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工程款,原审被告并未遵守该约定,故原审原告要求原审被告支付147000元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审原告要求原审被告支付增设天沟的工程款5000元,但原审原告并未证明存在合同约定的合���价款可以调整的情形,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某某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某某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

一、原审被告宁波市××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审原告宁波市××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147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该款自2010年5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审原告宁波市××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94元,减半收取1697元,由原审原告宁波市××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55元,原审被告宁波市××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42元。宣判后,原审被告新城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被上诉人不存在分包合同关系;原审认定工程款证据不足。要求撤销原判,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磊鑫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要求维持原判。上诉人、被上诉人均无新证据提供。经审理,

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与案外人张志平签订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分包合同虽然没有上诉人的签字盖章,但对张志平代表其参与入围登记无异议,表明张志平系上诉人单位的员工;且在庭审中陈述其在施工时已知道钢结构的工程分包给被上诉人施工,当时也认可被上诉人的施工并允许被上诉人继续施工,工程完工后亦同意付款,其仅对付款数额有异议,由此可见上诉人对将涉案工程的钢结构分包给被上诉人施工是明知或予以认可的。因此上诉称双方不存在分包合同关系理由不成立。涉案工程既然验收合格,上诉人就应依约支付工程款。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判决得当。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94元,由上诉人宁波市××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钟康树

审 判 员 张宏亮

审 判 员 黄永森二〇一一年���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陆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