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芝商初字第62号
原告:烟台隽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4号。
法定代表人:周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海防,烟台隽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王静波,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2011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烟台隽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静波为货车挂靠营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月19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隽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隽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5元,由原告烟台隽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曹慧敏
审 判 员 张岱松
代理
审判员 顾 磊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