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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初字第00604号

原告张丽丽诉被告焦来兵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丽丽,焦来兵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604号原告张丽丽,女,汉族,1984年7月18日出生。被告焦来兵,男,汉族,1984年7月10日出生。案由:离婚。原、被告于2008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4月30日登记结婚,2009年2月3日生一女取名焦欣妍,由于双方性格、爱好存在较大差异,发生矛盾后又不能积极交流,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2010年11月8日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询:被告同意离婚。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丽丽与被告焦来兵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焦欣妍由被告焦来兵抚养,原告张丽丽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21000元(已履行)。

三、原告的陪嫁物品全自动洗衣机1台、冰箱1台、饮水机1台留给孩子焦欣妍,被子3床、毛毯1条归原告张丽丽。各人的衣物归各人。

四、双方其它无争议。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保理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