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聊东执字第767号申请执行人赵代林,男,1946年2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聊城市。被执行人山东省聊城市正元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原名山东省聊城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鲁化路27号。法定代表人张荣建,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二00九年九月八日(2008)聊东民一初字第2425号民事判决书,于
二0一0年八月三十一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
二0一0年九月三日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省聊城市正元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原名山东省聊城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敬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会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