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西监刑执字第130号

杨玉娥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杨玉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30号罪犯杨玉娥,女,1982年10月27日出生于湖北省裹樊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5年5月19日作出(2005)郑铁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玉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12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9月2日本院以(2008)西刑二执字第133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余刑执行至2012年12月1号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1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玉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6次,并获得08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09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

本院认为,罪犯杨玉娥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玉娥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群

审判员 朱庆利

审判员 王康喜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