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92号罪犯杨桂梅,女,1979年7月1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兰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7日作出(2007)西刑一终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桂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执行至2012年8月10日止)。判决有期徒刑6年(刑期执行至2012年8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2月30日,本院以(2009)西刑二执字第193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1年8月10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1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桂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获得积极10次。
本院认为,罪犯杨桂梅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桂梅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群
审判员 王康喜
审判员 朱庆利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