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逍民初字第334号
原告:任义田,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安县,现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告:梁波,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被告:黄祖能,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现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告:王吉平,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系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德升五金制品厂业主,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义田诉被告梁波、黄祖能、王吉平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义田以各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义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4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郑 蕾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许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