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催字第38号
申请人:杭州迪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火炬大道581号b座901、903室。
法定代表人:王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锦桥,女,197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杭州迪普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1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00185824银行汇票(票面金额叁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0年8月27日,到期日期2010年9月26日,出票人杭州迪普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持票人杭州迪普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迪普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辽敏
审判员 金秀娟
审判员 邱建平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