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404号罪犯周前,于贵州省务川县,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2日作出了(2009)甬余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前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1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前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前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施丽君
审 判 员 董俊慧
审 判 员 陈作岚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王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