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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3514号

胡富水与孙国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富水,孙国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3514号

申请执行人:胡富水,男,193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浒山街道河角村,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39********。

被执行人:孙国平,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庵东镇元祥居委西街,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70********。本院在执行(2007)慈民一初字第1706号胡富水诉孙国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孙国平尚欠胡富水人民币51794.72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1100元、执行费677元。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国平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351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辉

审判员 莫 建 江

审判员 陆 伯 安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震(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