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申字第90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原告):华平月。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金丽华。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苍南县金羊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光沈。申请再审人华平月诉金丽华、苍南县金羊纺织有限公司(简称金羊纺织公司)借贷纠纷一案,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8日作出(2001)苍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己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9月2日,华平月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己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华平月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本案借款系金羊纺织公司所借错误。金丽华于1996年11月7日、12月29日的两次借款计14万元、3万元是在金羊纺织公司成立之前所借,而后两笔借款虽然系金羊纺织公司成立之后所借,但该两笔款项并没有入公司帐户,故应认定系金丽华所借。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金丽华及金羊纺织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本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崔盛钢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黄欢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