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曲民初字第623号原告陈某。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张建明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夏永章 来源: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曲民初字第623号原告陈某。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张建明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夏永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