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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曲民初字第623号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曲民初字第623号原告陈某。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张建明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夏永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