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越商初字第31号
原告:青岛晟××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旗××户。
法定代表人:牛某某。
被告:绍兴××针××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湖新区灵芝镇××村。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晟××国际××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针××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晟××国际××有限公司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刘娜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