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18号罪犯何申荣,女,1962年12月17日出生,陕西省安康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日作出(2004)安汉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申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执行至2013年9月25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2月1日本院以(2008)西刑二执字第179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11年9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1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申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5次。
本院认为,罪犯何申荣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何申荣准予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群
审判员 朱庆利
审判员 王康喜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