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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155号

姚耐菊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姚耐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55号罪犯姚耐菊,女,1954年10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巩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9日作出(2001)渭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耐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4月26日,本院以西刑二执字第66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余刑执行至2014年7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1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姚耐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病犯,获得积极23次。

本院认为,罪犯姚耐菊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姚耐菊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止2014年7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群

审判员 朱庆利

审判员 王康喜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