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衢柯保字第7号
申请人:池某某。
被
申请人:王某某。
申请人池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某某所有的浙08·609**变形拖拉机(保全价值1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池某某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某某所有的浙08·609**变形拖拉机(保全价值1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涂 群
二〇一一年一月一十八日
书记员 叶新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