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21号罪犯谢萍,女,1968年12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凤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12日作出(2000)宝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萍犯挪用资金、公司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7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4月20日本院以(2005)西刑二执字第60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2007年11月12日本院以(2007)西刑二执字第172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余刑执行至2013年5月2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1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5次。
本院认为,罪犯谢萍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谢萍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至2013年5月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群
审判员 朱庆利
审判员 王康喜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