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22号罪犯赵红旗,男,1986年4月3日出生,陕西省蒲城县人,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9日作出(2009)丰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红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刑期执行至2011年3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1年1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红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6次。
本院认为,罪犯赵红旗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红旗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群
审判员 王康喜
审判员 朱庆利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