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二初字第00021号原告李梅。
委托代理人:赵理论,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晓俊,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洛市商州区广播电视局,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西背街6号。
被告:《天狗》剧组,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西背街6号。共同
委托代理人:黄发建,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梅与被告商洛市商州区广播电视局、《天狗》剧组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梅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梅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炜曦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蒋金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