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13号罪犯王静,女,1991年4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水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5日作出(2009)白水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静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执行至2011年9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1月4日以该犯王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未成年犯,获得积极10次。
本院认为,罪犯王静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静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群
审判员 朱庆利
审判员 王康喜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