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69号罪犯李彩琴,女,1974年1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佳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9日作出(2004)延中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彩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7月9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奶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5月27日本院以(2008)西刑二执字第89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余刑执行至2012年7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1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彩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0次。
本院认为,罪犯李彩琴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彩琴准予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群
审判员 朱庆利
审判员 王康喜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