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曲商初字第60号原告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责人冯东青,总经理。地址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杨杰、田圣旺,山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曲阜市宇光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庆东,总经理。原告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下称山东石油分公司)诉曲阜市宇光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宇光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4日诉至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石油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杰、田圣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宇光公司虽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2月20日,被告宇光公司与山东省石油集团曲阜公司(下称曲阜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由被告承租曲阜公司所有的姚村油库土地及地上房屋,该合同于2007年6月30日到期。后国家对石油系统进行调整,将曲阜公司注销,由原告山东石油分公司收取该公司资产,并承���该公司的债权债务。曲阜公司与宇光公司的租赁合同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交付涉案土地和房屋,也未支付到期后的租金,至2010年1月,共拖欠原告租金及利息155052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占有原告的土地和房屋,并赔偿给原告的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利息155052元。被告未到庭,亦未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20日,山东省石油集团曲阜公司和被告宇光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由被告承租曲阜公司所有的曲阜姚村油库土地及地上房屋,租期三年,年租金40000元。2007年2月15日,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发布关于管理体制转换的23号文件。后山东省石油集团总公司及济宁总公司相继依法注销,资产纳入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权利义务也由山东石油分公司继受。2009年7月23日,山东石油分公司向被告宇光公司送达了通知,要求宇光公司腾退租赁土地房屋并支付原租赁合同到期后的租金及利息。但被告既未续签合同,也未支付拖欠租金返还土地房屋。故形成本案诉讼。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租赁合同一份、通知一份、公司改制文件及公司一宗、土地证一份、曲阜法院(2009)曲商初字第244号判决书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足以证明,均已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山东省石油集团曲阜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权利义务由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享有和承担,原告作为本案诉讼当事人适格。本案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被告作为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原告也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同,租金应按照原合同租金标准支付。故原告所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曲阜市宇光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腾退并返还原告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所有的曲阜姚村油库土地及地上房屋。
二、由被告曲阜市宇光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2007年7月1日至2010年1月4日)及利息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孔 涛
审判员 魏启军
审判员 赵世友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孔 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