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16号罪犯刘正顺,女,1965年3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吴旗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8日作出(2008)商中刑一初字第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正顺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执行至2012年6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1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正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病犯,获得积极12次。
本院认为,罪犯刘正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正顺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至2012年6月25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群
审判员 朱庆利
审判员 王康喜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