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西执仲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李彪。被执行人陕西双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六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陈海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保升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一路副十二号。法定代表人邝劲松,该公司总经理。李彪与陕西双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保升国际骰字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09)第958-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829.执行中,第三人陕西隆丰物业有限公司愿用申请执行人李彪应交的物业费替被执行人陕西保升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债务,现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09)第958-1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商 超
审 判 员 苟卫民
代理
审判员 吴建平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昊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