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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286号

刘某抢劫罪,刘某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抢劫;强奸
当事人
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286号罪犯刘某。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1日作出(2004)渭刑初字第0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5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1月6日本院以(2008)西刑二执字第172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2个月(余刑执行至2012年3月25日止)。执行机关于2011年1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未成年犯,获得积极19次,监狱积极1次。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某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群

审 判 员  朱庆利

代理

审判员  李时忠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