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231号罪犯焦某。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3日作出(2003)延中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焦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9月13日本院以(2005)西刑二执字第138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2008年5月13日本院以(2008)西刑二执字第60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6个月(余刑执行至2012年11月22日止)。执行机关于2011年1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焦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未成年犯,获得积极23次,监狱积极1次。
本院认为,罪犯焦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焦某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群
审 判 员 朱庆利
代理
审判员 李时忠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