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288号罪犯杨某。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1日作出(2007)金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刑期执行至2013年7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1月17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西行二执字第185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2个月,余刑执行至2012年5月29日止。执行机关于2011年1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未成年犯,获得积极11次。
本院认为,罪犯杨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某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2年5月2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群
审 判 员 朱庆利
代理
审判员 李时忠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