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8号罪犯王小南,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人,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0日作出(2009)阎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小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执行至2011年11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1年1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小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0次。
本院认为,罪犯王小南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小南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1年2月6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群
审判员 王康喜
审判员 朱庆利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