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浙金民终字第1号

吴有亮、李新禄与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有亮;李新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民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有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文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新禄。

上诉人吴有亮为与被上诉人李新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0)金兰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吴有亮于2011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吴有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有亮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吴有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玲玲

审 判 员 楼淑馨

审 判 员 丁 胜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何晓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