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393号罪犯刘超,现在西安市新城区看守做服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1日作出(2009)新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执行至2011年7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于2011年1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8次
本院认为,罪犯刘超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超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群
审 判 员 朱庆利
代理
审判员 李时忠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