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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156号

潘明超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潘明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56号罪犯潘明超,女,1967年12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安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8月29日作出(1995)安中法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明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1998年6月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8)陕刑执字第24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0年11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陕刑执字第504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期减为有期徒刑19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6年;2002年12月27日,本院以(2003)西刑二执字第5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2005年元月20日,本院以(2005)西刑二执字第26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6年不变;2007年4月26日,本院以(2007)西刑二执字第66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6年不变(余刑执行至2013年11月19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1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明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31次,并获得2007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

本院认为,罪犯潘明超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潘明超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至2013年1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群

审判员 朱庆利

审判员 王康喜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