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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111号

方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方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11号罪犯方艳,女,1972年4月27日出生于安康市汉滨区,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5日作出(2010)灞刑初字第0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刑期执行至2011年2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1月4日以该犯方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方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3次。

本院认为,罪犯方艳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方艳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群

审判员 朱庆利

审判员 王康喜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媛媛 来自